民数记 35:30

“凡击杀人的,要凭证人的口把那杀人者杀死;但一个证人不可作证攻击人使他死。”

民数记 35:30 · 直接译自希伯来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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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方附希伯来文原文

30

民数记 35:30,逐字对照

击杀人的,מַכֵּהmake

击杀

打死,致死。

“make”还出现在哪里
击杀人的,נֶפֶשׁnefesh

人

整个的人;“我的魂”有时就是指说话的本人。

“nefesh”还出现在哪里
要凭证人的עֵדִיםedim

证人

为所见之事作保的人;YHWH也是。

“edim”还出现在哪里
口פִיfi

吩咐

直译“口”:人所说、所定的。

“fi”还出现在哪里
把那杀人者רֹצֵחַrotseach

杀人者

致人死亡、逃往逃城的人。

“rotseach”还出现在哪里
一个אֶחָדechad

一

数目一;只有一个,不多。

“echad”还出现在哪里
作证יַעֲנֶהyaane

作证

在审判者面前作见证,为人说话或指控人。

“yaane”还出现在哪里
使他死。מוּתmut

死

停止活着;也指已经死去的人。

“mut”还出现在哪里

翻译注释

两三个证人的同一条规矩在申命记 17:6 和 19:15 重复,马太福音 18:16 和哥林多后书 13:1 也引用了它。

背景

29这些在你们一切住处,要作你们世世代代公正的条例。

30 · 本节(见上)

31你们不可为犯了死罪的杀人者的性命收赔偿金,因为他必定要被处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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